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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水利局与被执行人刘祖福水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水利局,刘祖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12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水利局,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叶盛寿,局长。被执行人刘祖福,男,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水利局与被执行人刘祖福水行政处罚一案,漳平市水利局做出的(漳水)罚字[2015]第049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刘祖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船舶、国土、工商、车辆及房管等部门。申请执行人证明被执行人刘祖福已停止采砂,自行拆除采砂机具,缴纳了罚款和非法所得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刘祖福已停止采砂,自行拆除采砂机具,缴纳了罚款和非法所得,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程丹(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