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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594号申请人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陕0326民初6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前补偿孩子之前的抚养费1400元,并预支孩子一年的抚养费3600元(2017年6月15日至2018年6月14日),共计5000元。现申请人申请执行该案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民事调解书自觉履行并承担了执行费,申请人已将案款领取完毕,本案已执行清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5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领会代理审判员  刘林刚代理审判员  王亚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