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2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海燕与李亚观、张振南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燕,李亚观,张振南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843号原告:刘海燕,女,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李亚观,男,住长春市。被告:张振南,男,住长春市。原告刘海燕与被告李亚观、张振南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刘海燕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刘海燕负担。审判员 乔 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