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4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4057号原告倪某某,男,1979年5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张志华,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女,198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于2017年6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倪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倪军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