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宁霞与杨丽、刘利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宁霞,杨丽,刘利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刘宁霞,女,1976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丽,女,198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利宁,男,1979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系被执行人杨丽之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566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杨丽的工资26000元并支付申请人。又查明二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