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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永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427号案件移送单位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永发,男,汉族,住所地内丘县。王永发罚金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邢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西邢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代理审判员  王瑞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