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5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章利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章利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2民初5365号原告: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丹溪路以北新世纪美墅园。负责人:唐先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建兰,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利文,男,汉族,1978年1月18日出生,住金华市。原告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诉被告章利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5715元,滞纳金1700元,要求计算到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自2010年始为金华市环城南路西段888号泰地·世锦园住宅小区提供物管服务。被告章利文系该小区6幢3单元401室业主,建筑面积为136.08平方米。被告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首期预收一年物业管理费在交房当日交纳;物业管理费按年度收取;物业管理费按以下标准收取(以市物价局核定价格为准):住宅区按1元/平方米·月收取(不含电梯水泵运行费);车位按每月10元/位收取(临时车位收费标准另行告知)等。2011年6月10日,金华市物价局发布金价价管[2011]59号《关于泰地·世锦园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文件中批复:泰地·世锦园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收费标准为1.00元/平方米·月,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住宅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运行所需的电费、住宅小区内非公共地下机动车停车库、车位的照明和通风的电费、保洁、秩序维护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向受益业主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你公司和业主协商确定。该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原告在泰地·世锦园小区收费场所公示的收费价格表中显示:物业管理费按1.2元/平方米(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单位计收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公共能耗费按建筑面积以建筑面积为单位,1-6楼0.3元/月·平方米,7楼以上0.35元/月·平方米;车位管理费30元/辆·月。2011年开始小区一期的绝大部分业主按照公示栏中的收费价格缴纳物业费、公共能耗费、车位费等。被告在2013年12月24日按1.2元/平方米交纳物业管理费、按0.30元/月·平方米交纳公共能耗费、按30元/辆·月交纳车位管理费(2013年6月1日-2014年5月31日)。另该小区的二期业主与原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均约定:住宅的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1.2元/月/平方米(不含电梯水泵运行费),公共能耗费1-6层0.30元/月/平方米、7-27层0.35元/月/平方米,车位按每月30元/位收取(临时车位收费标准另行告知),七层及以上住户需预交水费200元/户。另查明,2011年8月4日,温州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本案原告泰地物管公司,并继续为该小区提供物管服务至2016年9月30日止。被告至今未缴纳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物业管理服务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物业费收费标准。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了物业管理费为1元/平方米·月,但合同中还载明以市物价局核定价格为准,且不包含不含电梯水泵运行费。在金华市物价局发布金价价管[2011]59号《关于泰地·世锦园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中明确了原告对物业费可在1元/平方米·月的基础上上浮20%,现原告主张物业费按照1.20元/平方米·月收取符合文件精神。对于公共能耗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明确了电梯水泵运行费不包含在物业费中,在金华市物价局文件中也提及宅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运行所需的电费、住宅小区内非公共地下机动车停车库、车位的照明和通风的电费、保洁、秩序维护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向受益业主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原告和业主协商确定,因涉案小区并未成立业委会,原告在此后按照1-6层0.30元/月/平方米、7-27层0.35元/月/平方米标准收取公共能耗费未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征求每户业主的书面同意,程序上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原告按照金华市物价局文件的精神,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开了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包括本案被告在内的泰地世锦园小区绝大部分业主也已按提价后的金额支付了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等,说明价格调整得了到一期大部分业主的实际认可,且同为该小区的二期业主与原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物业费的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1.2元/月/平方米(不含电梯水泵运行费),公共能耗费1-6层0.30元/月/平方米、7-27层0.35元/月/平方米收取,故原告要求公共能耗费按照0.35元/月/平方米标准收取的诉请适当。对于滞纳金,应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现原告已依照相关规定提供服务,被告章利文的欠费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补交物管服务费用。综上,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部分予以支持,其余部分应予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利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用(含公共能耗费、车位管理费)5715元,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2017年4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章利文负担2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敬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无代书 记员 应 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