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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平邑邑京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泗水孟源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邑京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泗水孟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471号申请执行人平邑邑京矿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泗水孟源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平邑邑京矿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泗水孟源矿业有限公司垫付款、探矿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临商终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廉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