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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爱朋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朋,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刘爱朋,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被执行人: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樊羊路亿城天筑107号。法定代表人汤国辉。本院在执行刘爱朋与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其银行账户。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刘爱朋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2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郝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