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任丽娟与吴彦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丽娟,吴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任丽娟被执行人吴彦春任丽娟申请吴彦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6)吉0622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任丽娟与吴彦春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任丽娟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622民初80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朴京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