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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小华诉黄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华,黄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837号原告:马小华,女,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黄光珍,女,1953年1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马小华诉被告黄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马小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小华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兴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