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5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原告付海芳诉党苏宁、李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海芳,党苏宁,李彩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1326号原告:付海芳,女,汉族,住新绛县龙兴镇。被告:党苏宁,男,汉族,住新绛县龙兴镇。被告:李彩波,女,汉族,住新绛县龙兴镇。原告付海芳与被告党苏宁、李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立案。原告付海芳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付海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海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付海芳负担。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慧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