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2490仲正姑与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正姑,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2490号申请执行人仲正姑,女,195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汽车站北首。法定代表人翁惠春,总经理。原告仲正姑与被告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25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对(2016)苏0509民初1302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仲正姑借款本金5221283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52212830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2017年2月28日前代偿完毕;二、原、被告一致同意本协议,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三、案件受理费151432元,由被告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承担,于2017年2月28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仲正姑,原告仲正姑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6983854元,申请执行费134384元。执行中查明,本院已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裁定受理债权人对被执行人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破产管理人: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史敏寅139××××7015、惠志勤137××××5326),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将依法终结对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的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2017)苏0509破18号、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已依法裁定受理了另案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吴江时代印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255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荣胜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唐 韧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