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26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宋跃与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部分撤诉���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跃,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691号之一原告:宋跃,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李继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责人:刘建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跃与被告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跃撤回对被告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卓刘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