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桔园镇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桔园镇人民政府,陈经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1670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委托代理陈经伦,城固县许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桔园镇人民政府,住陕西省城固县桔园镇。法定代表人张建民,系桔园镇人民政府镇长。本院在审理马某某与桔园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提出撤诉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任何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魏继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亚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