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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桔园镇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桔园镇人民政府,陈经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1670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委托代理陈经伦,城固县许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桔园镇人民政府,住陕西省城固县桔园镇。法定代表人张建民,系桔园镇人民政府镇长。本院在审理马某某与桔园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提出撤诉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任何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魏继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亚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