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民终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冯某、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民终9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男,1987年1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现居住地安徽省六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军,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87年7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现居住地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智伟,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某与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3民初4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军,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智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某和上诉人刘某于2017年6月23日前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某和上诉人刘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某和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冯某和上诉人刘某各负担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应军审判员 王 芸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 洋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