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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邢秀敏与沈薇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王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秀敏,沈薇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王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24号原告:邢秀敏,女,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张立民,抚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沈薇薇,女,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地址:白山市浑江大街298号。负责人左柏新,经理。被告:王涛,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原告邢秀敏诉被告沈薇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王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邢秀敏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秀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邢秀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邢秀敏负担。审判员  于加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珍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