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钱英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2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邵阳市大安街18号。法定代理人:王超群,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钱英,男,汉族,1964年1月9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钱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钱英外出无法联系,在银行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4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杰审判员 李基高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