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瑞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国凤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瑞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王国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财保22号申请人:四川瑞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礼贵。被申请人:王国凤。申请人四川瑞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国凤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房屋予以保全,保全金额5600000元。由担保人宋勇提供其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棕竹街、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站北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瑞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国凤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5600000元。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瑞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伏治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凤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