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与盛月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盛月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233号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红叶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施祥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年华,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月红,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盛月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继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