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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临渭区航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宏达面业有限公司、陕西山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渭区航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宏达面业有限公司,陕西山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912号申请执行人临渭区航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少锋,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宏达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关社,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山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惠新成,董事长临渭区航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宏达面业有限公司、陕西山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3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宏达面业有限公司、陕西山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临渭区航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581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临渭区航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临渭区航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临渭区(2015)临渭民初字第03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娟洁代理审判员  马 妍人民陪审员  秦 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晓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