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潘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932号原告潘某,女,1975年3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委托代理人陈爱兰,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邓某,男,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兴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忠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亚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