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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潘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932号原告潘某,女,1975年3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委托代理人陈爱兰,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邓某,男,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兴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忠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亚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