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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与徐润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徐润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1405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物业咸宁分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盘泗洲咸宁碧桂园(凤凰商业街)1栋。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贵、王新,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徐润泽,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咸宁。本院在审理原告碧桂园物业咸宁分公司诉被告徐润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碧桂园物业咸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碧桂园物业咸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碧桂园物业咸宁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