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3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河北增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增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3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增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苏曹信用社南侧。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和、李智慧,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俊英,女,195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上诉人河北增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张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3民初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增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增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北增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北增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霍金喜审 判 员 宋世忠代理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