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3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盛国君与被告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国君,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358号原告:盛国君,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军,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南路599号。法定代表人:吴俊,该公司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龙剑,北京市东卫(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南路。法定代表人:肖爱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安江,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强,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盛国君与被告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盛国君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盛国君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盛国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国君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方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王利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