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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申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海印美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印美电器有限公司,昆山金艺彩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13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印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丹青,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山金艺彩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石浦中节路XXX号XXX幢XXX层。法定代表人:吴国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上海印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昆山金艺彩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艺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9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印美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对于印美公司主张的质量损失应当从货款中扣除未予支持,明显错误。金艺公司作为供方有义务保证产品在规定的期限内保持正常的使用功能,现印美公司已经证明不是组装后的产品而是金艺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因此金艺公司应当对印美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印美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金艺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金艺公司交付货物时,印美公司经验收未提出质量异议。之后,印美公司也没有就质量问题与金艺公司进行交涉。印美公司对外销售的是组装加工后的产品,印美公司在二审中也自认产品存放可能存在问题,因此无法排除在该些环节中产生质量问题的可能性。现印美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出现产品质量的责任在于金艺公司,印美公司申诉请求应予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印美公司主张金艺公司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对此印美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金艺公司交付其加工的产品给印美公司,印美公司经检验后未对质量提出异议。现印美公司主张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是其组装加工后对外销售的产品,无法排除在组装加工、存放等过程中可能导致的质量问题。印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质量问题是金艺公司加工环节所导致,故印美公司向金艺公司主张损失赔偿没有依据。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印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印美电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壮春晖审判员  马清华审判员  傅伟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管 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