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2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胡琼梅与黄泽贵、李晓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琼梅,黄泽贵,李晓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826号申请执行人:胡琼梅,女,汉族,1977年12月2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被执行人:黄泽贵,男,汉族,1982年10月12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被执行人:李晓静,女,1982年3月18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申请执行人胡琼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泽贵、李晓静民间借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泽贵、李晓静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黄泽贵、李晓静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二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无法查找。申请执行人胡琼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书面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