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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金慧、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慧,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530号申请执行人:赵金慧,女,197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增刚,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赵金慧与被执行人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14232元,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陈金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