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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3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3执3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住所:岐山县南大街延伸段西侧。负责人:王麦侠、职务:支行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72年6月2日,汉族,农民,住岐山县。申请人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323民初13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息合计(2017年5月18日前)41389.81元,案件诉讼费3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愿分期履行义务,经四查被执行人李文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最佳方案及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文辉自觉已履行的10000元,申请执行人亦已领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6)陕0323民初13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