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许海健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海健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681号罪犯许海健,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翔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海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责令被告人许海健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582779.57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闽02刑终13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6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海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1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海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许海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许海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海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