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武陟县四叶草实验学校、岳利东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陟县四叶草实验学校,岳利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5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四叶草实验学校(原武陟县大河学校),住所地:武陟县西陶镇中东陶村。法定代表人:温小芳,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新,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利东,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伟国,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乔,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陟县四叶草实验学校因与被上诉人岳利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3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陟县四叶草实验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新,被上诉人岳利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伟国、何红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3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武陟县四叶草实验学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席东彦审判员 焦红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新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