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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3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武礼斌、合肥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礼斌,合肥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民终31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礼斌,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2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0822891E。法定代表人:刘志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永,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虞节星,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武礼斌因与被上诉人合肥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2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礼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京东方公司支付武礼斌2014年年终奖50782.5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京东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武礼斌未提供证据证明年终奖的存在,系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京东方公司保存了完整的年终奖发放记录及工作业绩考核材料,上述证据应由京东方公司提供。京东方公司在一审答辩时,承认存在职工激励金(年终奖的组成部分),即已经构成自认,京东方公司应当提供武礼斌的职工工作业绩考核、年终奖发放记录,未提供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武礼斌在一审中已尽到举证责任,提供诸如年终奖贴吧信息、2013年至2014年工资发放记录、2013年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其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记录显示,武礼斌的纳税基数包含了工资、年终奖等收入,且自武礼斌入职以来,每年都有年终奖领取记录。年终奖贴吧信息显示了京东方公司的年终奖发放制度,尤其是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即相当于武礼斌月平均工资额4.5倍。另外,武礼斌也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相关京东方公司发放年终奖的材料,武礼斌业已完成年终奖发放的举证责任,应认定京东方公司应支付武礼斌2014年年终奖50782.5元(11285元/月×4.5个月)。京东方公司辩称,一、武礼斌在职期间,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京东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京东方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依法与武礼斌解除劳动关系,并结清与武礼斌之间的所有劳动报酬,武礼斌要求京东方公司支付年终奖的请求,与事实不符,应依法予以驳回。武礼斌与京东方公司之间解除劳动关系一案,已确认京东方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效。二、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没有年终奖相关的明确规定,京东方公司的相关制度也未规定年终奖,且京东方公司从未对武礼斌做过任何关于年终奖的书面承诺。三、武礼斌提供的2014年个人纳税证明中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是京东方公司根据2013年企业自身情况,自主决定向武礼斌发放的激励金,此激励金不是固定的劳动报酬组成部分,京东方公司也从未承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均据此发放。四、武礼斌严重失职、损害公司利益,其无任何依据向京东方公司主张年终奖,年终奖的设立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部分,是对员工的激励机制,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员工工作业绩考核情况决定是否发放,不具有法律强制性。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武礼斌的上诉请求。武礼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京东方公司支付武礼斌2014年年终奖50782.5元(11285元/月×4.5个月)。2、京东方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武礼斌于2010月6月21日应聘至京东方公司工作,担任安全保卫科长一职。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0年6月2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事项约定如下:京东方公司按武礼斌岗位及业绩表现支付报酬,薪资标准参见京东方公司薪酬福利制度。2015年1月16日,京东方公司解除了与武礼斌的劳动关系。后武礼斌向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京东方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年终奖50782.5元,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9日作出合劳人仲案字[2016]第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武礼斌的仲裁请求,武礼斌不服该裁决,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年终奖系企业根据自身年度经济效益及劳动者的工作表现等情况,对劳动者实行的一种物质奖励。武礼斌主张京东方公司已向其发放了2013年的年终奖,并向其他员工发放了2014年年终奖,京东方公司均不予认可,现武礼斌要求京东方公司向其发放2014年年终奖50782.5元,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京东方公司之间对年终奖的发放及发放标准等进行了约定,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他员工已领取了2014年度年终奖,故对武礼斌要求京东方公司发放2014年年终奖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武礼斌的诉讼请求。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原判所认定而为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年终奖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一个年度内已完成工作任务和其工作表现所进行的褒奖,单位有权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及劳动者的表现对年终奖进行发放。就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来看,京东方公司从未对武礼斌做过任何关于年终奖发放的书面承诺,京东方公司与武礼斌的劳动合同中也并未就年终奖事宜进行过任何约定,同时武礼斌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年终奖的发放规则,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对武礼斌要求京东方公司发放2014年度年终奖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武礼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武礼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张 怡审判员 董江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颖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