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5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连诗坤与黄木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诗坤,黄木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043号原告:连诗坤,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黄木辉,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连诗坤与被告黄木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连诗坤在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黄木辉的起诉。本院认为,连诗坤以与黄木辉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诗坤撤回对黄木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5元,由连诗坤负担。审判员  赵艺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绍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