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3民初5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3民初5712号原告: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俭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艺,该公司员工。被告:金颖。原告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唐卫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艺,被告金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交纳所欠物业费用共计2144元。2.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1日,原告与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街喜勤里社区委员会签订东城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多层住宅的物业费用收费标准为0.6元/平方米/月。被告住宅面积为148.86平方米。原告入住东城花园之后,被告一直没有交纳物业费,累计拖欠2144元,欠费时间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原告曾多次催缴物业费用,均无结果,无奈之下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被告金颖辩称,园区物业服务不到位,卫生没有收拾干净,单元门没有人维修,绿地被破坏了改成停车场,没有维护好,路灯都坏了,一个也不亮,榆树墙都没了。原告陈述的欠费期间和金额无异议。按照合同规定,至少一次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公示停车位的收入情况。但是原告物业服务水平不行,所以没有交物业费。原告陈述的欠费期间和金额无异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金颖系东城花园小区业主,房屋面积148.86平方米。2017年7月,沈河区东陵街道喜勤里社区委员作为招标人、沈河区房产局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等作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原告中标“东城花园”小区物业项目。2014年7月,原告与沈河区东陵街道喜勤里社区委员会签订《东城花园小区物业合同书》,由原告为上述房屋所在的东城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费按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元收取。现被告未交纳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物业费,原告起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喜勤里社区委员签订的《东城花园小区物业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东城花园小区业主应交纳相应物业服务费用。被告抗辩小区卫生、绿地破坏严重差、物业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鉴于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为每平方米每月0.6元的标准,如业主仍以此拒交物业费将形成物业服务费用不足与服务质量下降的恶性循环,不利于小区良好环境的维护,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项,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颖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启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1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金颖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唐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禹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