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孙诚与李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诚,李亚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104号原告:孙诚,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淮北矿业集团人力资源部职工,住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文,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亚楠,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淮北市天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孙诚与被告李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月华人民陪审员 王新桥人民陪审员 董筱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兴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