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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孙诚与李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诚,李亚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104号原告:孙诚,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淮北矿业集团人力资源部职工,住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文,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亚楠,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淮北市天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孙诚与被告李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月华人民陪审员  王新桥人民陪审员  董筱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兴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