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徐苏莉诈骗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苏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再1号抗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徐苏莉,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滑县建设工程管理站职工,住滑县。因涉嫌诈骗犯罪2014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1日被逮捕。2015年9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苏莉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滑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苏莉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安检刑申抗(2016)2号刑事抗诉书,以本案审判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适用缓刑不当等为由,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永军、车驰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害人张学宾及其诉讼代理人攸广冰,原审被告人徐苏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爱民审判员 赵广红审判员 江松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