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洪���与万政文、易建生、易定红、四川麻辣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文,万政文,易建生,易定红,四川麻辣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2民初1147号原告:李洪文,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营山县人,务农,住营山县合兴乡。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刚,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芬,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万政文,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营山县人,务农,住营山县合兴乡。被告:易建生,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务农,住营山县合兴乡。被告:易定红,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营山县人,务农,住营山县合兴乡。被告:四川麻辣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晖路360号晶科1号305室。法定代表人:李铭海,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XX,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原告李洪文与被告万政文、易建生、易定红、四川麻辣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麻辣文化传媒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刚、高芬,被告万政文、易建生、易定红及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洪文向本院提起诉��请求:1.确认被告万政文、易建生、易定红在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网站,针对原告发布的帖子(合兴乡政府独立村干部作风腐败影响恶劣导致民不聊生)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2.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立即对被告万政文、易建生、易定红在其网站发布的题为“合兴乡政府独立村干部作风腐败影响恶劣导致民不聊生”的帖子进行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并停止侵权;3.四被告在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的网站上对原告公开道歉;4.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名誉损失费20000元;5.四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共计6000元;6.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6日,被告万政文、易建生、易定红在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的网站上,实名发布“合兴乡政府独立村干部作风腐败影响恶劣导致民不聊生”的帖子,其中载明原告“以权谋私、未尽职责”��件达十八条,大量网民在该论坛上跟帖谈论。营山县合兴乡人民政府对帖子列举事实进行调查了解,于2017年2月27日在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的网站上,向包括被告在内的广大网民逐条回复,证实三自然人被告在论坛上的举报情况不实。事后,原告多次要求三自然人被告停止在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论坛上对原告的诬告陷害,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删除不实举报的帖子,但三自然人被告置之不理。随后,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停止侵权。可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继续让不实帖子继续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致使原告在所在乡镇居民和广大网民中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三自然人被告在论坛上针对原告发表的举报帖子实属捏造,对原告是一种人格侮辱,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极大��害,也让原告失去所在村换届选举候选人的资格。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被告万政文、易建生、易定红共同辩称,三被告共同在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的网站上发表了题为“合兴乡政府独立村干部作风腐败影响恶劣导致民不聊生”的帖子属实。三被告是在合兴乡政府及独立村干部对举报事实不予答复理睬的情况下,才在网站上实名举报的,这是迫不得已而为之。帖子发布的第二天,营山县合兴乡人民政府就针对被告所发帖子,在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的网站上发帖逐条回复,但回复的内容不客观。原告曾要求三自然人被告删除在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网站上发布的关于原告的帖子属实,但必须将三被告反映的问题予以解决,才能删帖。三自然人被告在网站上发布关于原告的帖子,是作为村民行使对村社干部的监督权,��原告不构成侵权。因此,原告的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维权费用,由法院审核,依法裁判。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辩称,麻辣文化传媒公司的麻辣论坛是一个开放的论坛,任何网友均可在上面发帖,其对网友的发帖内容没有编辑审核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其对原告没有侵权行为。三自然人被告发表的帖子内容并未侵犯原告的权益,这只是村民行使对村社干部监督权的一种方式。律师涂刚给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发送了《律师函》属实,但《律师函》中申请删帖的内容不符合本公司在网站上所公布删帖的格式(没有写明要删除帖子的链接)要求,并且邮寄的仅是律师函,没有附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因此本公司只认为是第三人的申请,而不是原告本人的申请,故没有义务对帖子进行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麻辣文化传媒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后,在论坛上搜索到与原告相关的帖子四篇,便立即对这四篇帖子予以了删除。营山县合兴乡人民政府针对三自然人被告发布的帖子,在麻辣文化传媒公司网站上逐条进行了回复,为能让广大网民客观地了解事实,不删除帖子对原告更为有利。总之,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对原告不存在侵权,请求驳回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之前,原告李洪文系营山县合兴乡独立村村会计兼该村七社社长职务。被告万政文系营山县合兴乡独立村六社村民,被告易建生、易定红系该村七社村民。2017年2月26日00︰49分,被告万政文、易建生、易定红共同以网名“万政文”在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经营的麻辣论坛群众呼声营山论坛(群众呼声网络问政)板块发表题为“合兴乡政府独立村干部作风腐败影响恶劣导致民不聊生”的帖文���帖文内容为:民生饮水工程中,合兴乡独立村干部以权谋私,未尽职责,导致百姓怨声载道,苦不堪言。一、队长兼会计李洪文任职以来,以权谋私,欺下瞒上,公报私仇,敲诈村民,以精准扶贫和饮水工程为目的,收取全村各饮水户300元、420元、200元不等;二、2012年合兴乡独立村小柏桠公树被风吹倒,村委和林业将此树拍卖给独立村四社村民周洪高。周洪高将树装上车时,李洪文生事敲诈周洪文300元;三、2012年,李洪文在任职社干部时,在独立山约黑帮抢村民万政文买的猪一头,当时惊动了派出所;四、2012年12月,易定红花钱填路,干部李洪文出面强行阻挡不让填路,惊动派出所;五、2013年,将近选举时,李洪文偷合兴乡李佑辉在八社买的猪一头;六、李洪文经民主选举没有进入村委会,但政府想一切办法让其升官;七、李洪文被提升后,并没有恪尽职守,��是坏事干尽,私自在家刮宫引产,害得多少家庭不和;八、国家所拨资金都由李洪文说了算,例:低保、扶贫款、慰问金、贫困救济金,年关补助金等都是李洪文的关系户及本人领取了的。谁提意见,李洪文就威胁说提意见的人永远别想国家照顾;九、2014-2015年关于民生饮水工程,是李洪文和乡政府干部李敏全权承包,搞得没能力的社饮水无望;十、2015年,错误居多的李洪文不知怎么进入共产党,之后更加猖狂,六七八社危房改建必须由他承包,否则拿不到国家补助;十一、2015年的搬迁户所拨款项22000元,独立村六社一分都没有;十二、万政文2015年做社干部的工资被村干部吃掉;十三、2016年,李洪文利用通向小柏桠营平路之便,敲诈来往车辆收费,例:敲诈黑水乡鸣高村六社村民唐志华、唐志文500元;利用职权敲诈本村公路边建房的户主每户600元(谭文、易得平、易德云);十四、2016年,李洪文利用职权迫使其堂妹李淑琼用汽油烧人;十五、李洪文的堂妹李淑琼与仪陇茶坊乡的某村民于1996年结婚,并将户口迁移。之后,李洪文利用职权,未经过正规手续将李淑琼的长子李东荣户口落入已故人员李佑辅、陈述珍名下,李淑琼及其三子李欢于2013年在七社上户;十六、李洪文利用职权将其堂妹李淑琼长子李东荣搞成低保户,骗取多年的低保资金,又将李淑琼及李欢搞成精准扶贫户,骗取国家扶贫资金,手段突出,霸占七社的扶贫户名额;十七、李洪文以不正规的手段霸占大田大地修建房屋,导致七社水源切断,村民无法正常生产;十八、别的村社公路都是油路,本社公路营平交界路至今都是泥巴路,下雨无法出行。营山县合兴乡人民政府针对被告万政文、易建生、易定红发表的以上帖文,于2017年2月27日20︰50分在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麻辣论坛群众呼声营山论坛板块进行了一一回复。对应的回复内容为:一、2016年为解决独立村七社11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安全饮用水,时任该村会计兼社长李洪文考虑到该社非贫困户饮用水困难,所以召开群众大会讨论将该社堰塘作为供水水源地,工程承包是县水务局指派中标的熊宁承建。熊宁只负责修建11户贫困户安全饮水工程,所以村民讨论非贫困户需要饮水就暂收取300元/户的二次搬运费。在实施中,乡政府陆续接到村民关于安全饮水及收费问题的举报,2016年12月1日,乡党委政府组成调查组就上述问题作出回答并召开群众大会,会议决定贫困户饮水不收取费用,非贫困户收取130元/户,二次搬运费由施工方熊宁负责。李洪文收取的300元/户的费用全部退还群众。截止目前,贺梅兴经社长多次联系仍未领回退款,该同志有二次搬运��工资60元,所以在网上现了一张240元的收据;二、2012年小柏丫有一棵公树被风吹倒,拍卖给周洪高属实。由于砍树过程中,将李洪文家的水管打断,周洪高无焊接水管工具,便自愿给李洪文100元作为修复水管的费用,并不是300元;三、万政文买赵祖兵生猪一头,李洪文知情后涨价且将现金压在猪身上,万政文随后将现金抓在手上,双方发生抓扯,李洪文妻子随即报警,后经调解,猪仍然被万政文买走,现金退给了李洪文,这属万政文与李洪文的私人生意纠纷;四、易定红的房子位于李洪文房屋正对面,以公路为界,易定红想把自己门前铺高一些,李洪文门市地面较低,这样雨水就会流入李洪文家中,因此李洪文不同意这样填路;五、2013年,生猪收购商李佑辉在该村8社购买生猪一头,赶猪途中,因猪疲惫睡在公路边水沟里,后李佑辉到村民家吃午饭,颜怀华(摩的���机)在该时段往返此路时看见那头猪,随即报告李洪文,之后两人将猪赶到李洪文的堂妹李淑琼猪舍内。后来,李佑辉找猪时,归还给了他,未收取任何费用;六、2013年村委会换届选举时,李洪文落选。后来其中的一位当选村委委员觉得自己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无法履职,主动申请辞去村委会委员一职,乡政府经请示民政局、纪委后,再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补选李洪文为村委会委员。由于会计工作业务性较强,需要一定文化水平,根据村委会委员分工,党委同意李洪文为村会计;七、经了解,李洪文没有从事过刮宫引产业务;八、低保、贫困户的评定、贫困救济金、年关慰问金等均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程序进行,李洪文负责落实;九、关于民生饮水工程问题在第一条已经答复;十、李洪文是严格按照入党程序加入的中国共产党。六七八社危房改造不是李���文承包的,是村民自愿找其他有施工能力的人承包的;十一、独立村六社的贫困户没有列入异地搬迁对象,异地搬迁户须住建部门、国土部门到现场查看,符合条件的才列为异地搬迁户。否则只能享受危房改造;十二、2014年、2015年,六社社长万政文外出务工,很多工作无法开展,2015年村上到该社召开群众会,选出谭显礼任该社社长,2014年的社干部工资是发给万政文的,2015年社干部工资是由万政文、谭显礼各占的一半;十三、经了解,2013年黑水乡鸣高村六社村民唐志华、唐志文修建房屋,运输材料车辆途经该村村道公路,两户自愿补助500元用于修补道路,资金安排到由徐继财、付政川、贺梅华、谭顺建等四人修补道路的人作为劳务费。根据乡国土所的安排,让村干部去丈量独立村建房户超占面积并收取谭文、易德平、易德云各600元属实。此款,是时任的支部书��刘仕财收取的,刘仕财现已去世;十四、李淑琼本人二级残废,家庭贫困被评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异地搬迁户,经国土部门批准,在修建房屋时,个别村民多次阻碍其建房,李淑琼确实准备了汽油,但未用汽油烧人,只是恐吓他人;十五、户口的上户、销户、迁出迁入等工作均由公安部门负责;十六、经了解,李洪文堂妹李淑琼的长子李东荣从未评定为低保户,2016年因李淑琼是二级残废享受1人低保,因上述原因评定为贫困户;十七、经核实,不是李洪文在大田大地修建房屋,而是李洪文堂妹李淑琼异地搬迁建修在该地的傍里边,有国土局的批文,该地并不是基本农田;十八、公路建设国家补助25万元/㎞,不足部分由六七八社村民筹资,由于筹资难度大,该路至今未硬化,村上每年用运维资金进行维修。2017年3月4日,被告万政文针对营山县合��乡人民政府发表的回复帖子再回复,回复中大多使用反问语气及推测性语言否定合兴乡人民政府答复内容的客观真实性。2017年3月5日,律师涂刚以原告李洪文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给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邮寄一份加盖有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印章的《律师函》,要求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在收到律师函三日内删除、屏蔽、断开万政文、易建生、易定红于2017年2月26日00︰49分通过其网络平台群众呼声网络问政发表的题为“合兴乡政府独立村干部作风腐败影响恶劣导致民不聊生”的帖子,并写明了要求的理由和律师的姓名及联系电话。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在3月6日收到了该份律师函,但认为其申请删帖的格式不正确,便未作处理。2017年4月23日,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收到本院就本案向其送达的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在2017年5月4日��除了被告万政文、易建生、易定红在其网站上发表的题为“合兴乡独立村干部作风腐败影响恶劣导致民不聊生”的帖子(截至删帖当天,网民查看量为58705回复1131),次日删除了万政文针对营山县合兴乡人民政府回复的再回复帖子(截至删帖当天,网民查看量为5523回复63),同时还删除了以网名“风吹麦浪12”、“万政文8”在其公司网站分别于2017年2月26日14时期间、2017年3月1日发表的“合兴乡独立村干部作风腐败影响恶劣导致民不聊生”的帖子(截至删帖当天,网民查看量分别为966、1948,回复分别为6、38)。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在麻辣社区网页上就删帖申请作了说明,其中规定:一、受理范围本帖仅用于快速受理社区内明显涉及泄露个人隐私、造谣、诽谤、严重人身攻击的帖文处理申请,其他帖文请按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书面材料。【造谣、诽谤、严重人身攻击】帖子内容中指名道姓的直接谩骂、侮辱等。二、非受理范围1.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有义务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公职人员的投诉不在此帖处理范围内,请自己回帖澄清或请上级组织出具证明,本帖不予受理......三、格式要求申请人:申请处理帖子链接:申请原因:(必须提供具体原因)......。另查明,原告李洪文为维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开支律师费4000元,同时往返营山与其家中,花费交通、住宿费共计420元。原告为对行为事实保全,于2017年5月4日委托周彪在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对网络侵权帖文进行公证,花费保全费1500元。2017年3月4日,原告李洪文电话询问被告万政文发表案涉帖子的原因,并要求其删除帖子。被告万政文称:是因自家的饮水问题及自己当社干部的工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才发的帖子。只要将这两个问题予以解决,就可以删除帖子。被告易建生当庭陈述:原告李洪文强行给其儿媳妇打引产针,并且因为饮水工程收取村民金钱,其妻子赵继芳到庭予以作证。赵继芳同时证实:“李淑琼占大田建房是李洪文在撑腰;找李淑琼就其占大田建房行为说理,李淑琼便将汽油朝赵继芳身上倒”。被告万政文与周洪高于2017年4月28日通电话,周洪高言语间表示:其购买大柏丫公树,当车辆与人力到现场后,李洪文要求将其水管修好才能搬树,自己介于不搬树也要给车费与工资,便给李洪文100元,称自己明天将水管修好,李洪文就退钱,否则就不退钱。李洪文任职大队长时,找自己和其他人吃了一顿饭,并说将那100元还给自己,自己说算了。原告李洪文对此通话予以确认。被告万政文分别于2017年4月27日、5月3日与唐智��通话,其内容大致反映唐智文家建房,运输车辆需要从独立村七组通行,在李洪文的要求下不自愿的给了500元,谭顺舟、唐智华也各给了500元。原告李洪文对此通话的真实性有异议。证人徐辛顺到庭证实:2004年,李洪文让自己陪其将路边的猪赶到李淑琼家中,如果晚上没有动静,就将猪杀了,各分一半猪肉。自己便与李洪文和颜怀华将猪赶到了李淑琼家中。事后听说那头猪是李佑辉买起放在路边又去买另外的猪。李佑辉通过报案,找到了李洪文赶到李淑琼家中的猪。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被告万政文、易建生、易定红共同在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网站上发表的题为《合兴乡政府独立村干部作风腐败影响恶劣导致民不聊生》一文是否构成对原告李洪文名誉权的侵害。名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维护其社会评价不被非法贬损的民���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万政文、易建生、易定红共同发的案涉帖子内容大部分虽然属检举举报,但其举报事实未经有关部门证实,目前尚无充分的事实依据。同时,其发表的帖文中有李洪文“以权谋私”、“欺下瞒上”、“公报私仇”、“敲诈”、“偷猪”、“约黑帮抢猪”、“坏事干尽、私自在家刮宫引产”、“骗取”等词句,这是一种诽谤性话语,足以毁损原告名誉,贬低其人格,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万政文、易建生、易定红向其赔礼道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万政文、易建生、易定红仅在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的网站上发表了案涉帖子,因此其应在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的网站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因案涉帖子在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的���站上有二个多月的时间,这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原告要求被告万政文、易建生、易定红给予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于法有据,但具体金额结合侵权行为的侵权程度、持续时间、损害后果、被侵权人的社会地位、声望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为3000元。原告开支的律师费、交通费及住宿费,均属于其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告万政文、易建生、易定红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就保全费没有主张权利,因此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已将被告万政文、易建生、易定红在其网站上发表题为“合兴乡政府独立村干部作风腐败影响恶劣导致民不聊生”的帖子进行了删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诉讼请求,本案不再作处理。本案争��焦点之二是:关于律师涂刚向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发送的《律师函》是否为有效通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一)通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本案中,《律师函》的内容反映律师是以原告李洪文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发送,即说明删除帖子的申请人是被侵权人李洪文。《律师函》上备注了律师的姓名及联系电话,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通过此联系电话是可以联系上原告的;《律师函》中明确载明要求删除帖子的题目,及案涉帖子发表时间和板块,这些足以能准确定位案涉帖子的信息;同时,《律师函》中载明了删帖的理由。综上,原告李洪文通过律师向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发送的《律师函》为有效通知。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辩称律师向其发送的《律师函》属于无效通知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2017年3月6日收到要求删除案涉帖子的《律师函》后,没有及时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应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损害扩大范围不确定,本院将结合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的过错程度、案涉帖子发表时间,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收到《律师函》的时间及其删除案涉帖子时间等多种因素,酌情认定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就被告万政文、易建生、易定红共同对原告应承担赔偿金额(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的3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其应向原告赔礼道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万政文、易建生、易定红在被告四川麻辣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麻辣论坛群众呼声营山论坛(群众呼声网络问政)板块上,发表题为“合兴乡政府独立村干部作风腐败影响恶劣导致民不聊生”的帖子侵犯了原告李洪文的名誉权;二、被告万政文、易建生、易定红,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经营的麻辣论坛群众呼声营山论坛网站上连续十五日向原告李洪文赔礼道歉(道歉内容由本法院审定);三、被告万政文、易建生、易定红共同赔偿原告李洪文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对其中的9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四、被告万政文、易建生、易定红共同赔偿原告李洪文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4420元,被告麻辣文化传媒公司对其中的132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李洪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万政文、易建生、易定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钰蓉审 判 员 张江枢代理审判员 姚 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