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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整、潘宣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整,潘宣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张整,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广西浦北县。被执行人潘宣安,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广西浦北县。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张整申请潘宣安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潘宣安应支付申请人张整案款11316.5元。本院已执行11316.5元,本案已完全执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恢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审判员  朱深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