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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株洲市芦淞区利发达建筑器材租赁部与湖南楚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芦淞区利发达建筑器材租赁部,湖南楚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044号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利发达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庆云街道办事处谭家塅村易赞林私有土地。经营者:张孟熊,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壮,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提交、签收、受领本案诉讼文书,代为收取案款,代为领取诉讼费等。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贵,系公司员工,女,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提交、签收、受领本案诉讼文书,代为收取案款,代为领取诉讼费等。被告:湖南楚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鄱阳村委办公楼二、三楼。法定代表人:游琼,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系公司员工,女,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利发达建筑器材租赁部诉被告湖南楚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贺庆龙涉嫌伪造被告湖南楚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于2017年6月11日立案侦查。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利发达建筑器材租赁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梦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