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5执1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旌德县成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旌德县成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5执1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旌德县成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新桥经济开发区庙首路。法定代表人:陈顺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开发区金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正华,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0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5764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5764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钰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秀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