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6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天津迅达成鼎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迅达成鼎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6854号原告:天津迅达成鼎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田盘胜景总部园区9-1-203。法定代表人:王英勃,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生,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中昌北路南端两侧鸿昌广场7-1-101。法定代表人:杨树青,董事。原告天津迅达成鼎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天津迅达成鼎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称,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660125元,判令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0500元,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11月17日及2015年4月6日,其与被告分别签订了天津市红领巾凤凰山营地管理处师生接待楼消防工程分包合同、红领巾凤凰山营地管理处师生楼接待通风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一项工程分包合同价款847500元,第二项分包合同价款为105000元,第二项工程被告向原告收取履约保证金10500元。2016年7月8日被告与其确认了第一项工程结算总价款为875000元。依据第一项合同预定,至双方结算日,被告给付其工程款254250元,依据第二项工程合同,被告未给付其工程进度款。两项工程均应结算至合同结算借款的95%。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任何一方提起民事诉讼,均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符合按照不动产纠纷确认管辖的规定,该不动产位于天津市蓟州区,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十八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玉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菲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一)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