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81民初3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3074朱三欢与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顶管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三欢,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顶管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3074号原告:朱三欢。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小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顶管分公司。负责人:庄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三欢诉被告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华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顶管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元,原告方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三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春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