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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22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巴格达提·恰恰依与加那提·托热阿汗、努尔古丽·赛依提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格达提·恰恰依,加那提·托热阿汗,努尔古丽·赛依提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22执174号申请执行人巴格达提·恰恰依,男,哈萨克族,1964年5月23日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加那提·托热阿汗,男,哈萨克族,1968年12月24日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努尔古丽·赛依提汗,女,哈萨克族,1969年9月26日出生,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巴格达提·恰恰依与被执行人加那提·托热阿汗、努尔古丽·赛依提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222民初5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根据申请执行人巴格达提·恰恰依要求被执行人加那提·托热阿汗、努尔古丽·赛依提汗应给付案款50970元,诉讼费537.12元,合计51507.12元,执行费672.61元。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加那提·托热阿汗、努尔古丽·赛依提汗依法进行了四查,被执行人加那提·托热阿汗、努尔古丽·赛依提汗工资账号已被其他案件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巴格达提·恰恰依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丹    乃审判员 吕  晨  亮审判员 木汉·阿合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萨  玛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