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270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伍家荣。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华青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刘军。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涪民初字第576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华青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北京)华青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 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永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