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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执复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执复49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胡某,委托代理人:白某被执行人:王某在胡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胡某不服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7)内0425执异8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7)内0425执异81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7)内0425执异81号执行裁定;二、发回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判长  梁金花审判员  郑文清审判员  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庄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