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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30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荣显与熊自喜、王国民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显,熊自喜,王国民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30民初276号原告:张荣显,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建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维新,福建永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自喜,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王国民,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建宁县。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揭杰旺,建宁县濉城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张荣显与被告熊自喜、王国民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荣显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应维新、被告熊自喜、王国民及两被告诉讼委托代理人揭杰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荣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熊自喜、王国民共同给付张荣显补偿款65573元。事实与理由:熊自喜、王国民要求张荣显承接种子生产任务,并称会予以技术指导。双方于2016年5月11日签订《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合同》,约定按平均亩产值2000元保底,如亩产不足保底值的,应当补足。之后,张荣显按要求制种163.67亩,但产量偏低,共生产种子37781斤,对方仅按约定的7元/斤支付了种子款264467元,造成张荣显亏本。对方还答应另外补偿田租每亩100元,但也只补了10000元,还差2700元。对方答应了保底价,如今产量不足,应补足差价。熊自喜、王国民辩称,1.双方合同约定的制种面积是150亩,经熊自喜、王国民现场测量制种面积是150亩,不是张荣显所主张的160多亩;2.熊自喜、王国民收购张荣显精选后的种子37781斤。熊自喜、王国民已支付给张荣显的种子款242000元;3.张荣显制种还有父本收入,应计入产值,每亩应有200元以上,按200元每亩计算,应有3万元的父本收入;4.熊自喜、王国民垫付给张荣显的母本、父本、小工工资、“920”、“爱苗”及其他农药款等合计36700元。张荣显实际收入达到30多万元,平均亩产值达到2000元。张荣显没有按要求下底肥、没有按时间施农药及收割,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没有承诺补田租给张荣显。要求驳回张荣显的诉讼请求。张荣显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合同》1份,以证明双方约定了2000元的亩产保底价;合同中专门写明“按国家标准面积计算每亩666平方米”,意思就是按实际制种面积计算。2.岚下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以证明张荣显制种面积163.76亩。3.岚下乡农业技术推广站证明1份,以证明张荣显制种面积167.19亩。4.岚下村村民证明,以证明公本在熊自喜的指导下基本被割掉了。5.岚下村村民证明,以证明其中的127亩制种田是王国民、熊自喜与张荣显一起去租的,是熊自喜答应补张荣显每亩100元田租的情况下租下来的。熊自喜、王国民经质证认为,1.对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2.岚下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没有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的签名,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不能证明制种的亩数。合同约定和经熊自喜、王国民测量的制种的亩数都是150亩。3.张荣显对制种面积的陈述有163.76亩和167.19亩不一致的情况,农技部门的证明没有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的签名。4.熊自喜没有要张荣显割掉公本。5.不存在与张荣显一起租田的情况,熊自喜也没有答应补张荣显每亩100元田租。本院认为,1.熊自喜、王国民对张荣显提供的证据材料1《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张荣显关于制种面积的证据2、3即岚下村民委员会证明和岚下乡农业技术推广站证明均没有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形式不合法,两份证明所证明的制种面积又不一致,且未确定该证明的面积是如何得出的,该面积“亩”是否为双方约定的每亩666平方米的标准,故无法采信该两份证明所要证明的面积情况。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熊自喜、王国民与张荣显双方于2016年5月11日签订《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合同》,约定张荣显承接熊自喜、王国民的种子生产任务,所生产的种子由熊自喜、王国民按约定价格进行回收,双方并就制种面积、数量、单价及质量标准进行了约定。嗣后,张荣显进行了杂交水稻种子的生产,熊自喜、王国民垫付给张荣显的母本、父本、小工工资、“920”、“爱苗”及其他农药款等生产成本合计36700元。在杂交水稻种子收成后,熊自喜、王国民共回收张荣显生产交付的种子37781斤,张荣显则以借款、领款等方式收到熊自喜、王国民支付的种子款计242000元。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张荣显(乙方)与熊自喜、王国民(甲方)订立《水稻种子生产合同》,约定熊自喜、王国民回收张荣显生产的水稻种子,双方形成了水稻种子生产回收合同关系,我国实行种子生产许可制度,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需取得生产许可,方可生产,而没有证据显示张荣显与熊自喜、王国民取得了种子生产许可,故双方形成的水稻种子生产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水稻种子生产合同》约定的制种面积为150亩,并约定“制种面积按以下第(1)方法核实确定:(1)甲方实地测量(按每亩666平方米计算)。”甲方即熊自喜、王国民认可制种面积为150亩,而张荣显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制种面积为其主张的163.67亩且该面积是双方约定认可的制种面积,故认定本案诉争的制种面积为150亩。双方的《水稻种子生产合同》约定“6.甲方按平均亩产值2000元保底,若乙方的亩产值不足保底值的,由甲方向乙方补足。”在该条约定之后又手写“按国家标准面积计算(每亩666平方米计)”的内容应是对该条中“亩”的标准进行明确。该条中的“亩产值”应是指熊自喜、王国民回收张荣显生产的水稻种子即母本种子的亩产值,故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应包含熊自喜、王国民主张的“亩产值”还包含父本的收成产值。按“平均亩产值2000元保底”的约定,150亩的保底总值为30万元,而实际上熊自喜、王国民回收张荣显的种子37781斤,按7元/斤,熊自喜、王国民应付的种子款为264467元,而实际上支付的种子款为242000元,加上熊自喜、王国民同意将垫付的生产成本36700元抵为种子款,实际上张荣显得到的种子款即总产值为278700元,按150亩计,保底总产值应为30万元,故熊自喜、王国民应补足张荣显的产值差即赔偿其损失21300元。熊自喜、王国民关于张荣显存在未按要求施肥、收割及种子发芽率导致种子产量问题方面的过错应承担责任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熊自喜、王国民对张荣显关于补田租的事实主张不予认可,双方本案诉争的是种子产值补偿问题,且张荣显未就此提出诉讼请求,对该事实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熊自喜、王国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荣显种子补偿款21300元;二、驳回原告张荣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9元,减半收取719.50元,由张荣显负担485.80元,熊自喜、王国民负担233.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华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告知:案件受理费请到建宁农行濉城分理处交纳:全称:建宁县人民法院,账号:89×××60,开户行:建宁农行濉城分理处。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