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4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苏日贵与朴红梅、李明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日贵,朴红梅,李明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4民初982号原告:苏日贵,男,汉族,个体,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1:朴红梅,女,朝鲜族,户籍地吉林省汪清县。被告2:李明淑,女,朝鲜族,现拘押于吉林省延吉市看守所。原告苏日贵诉被告朴红梅、李明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苏日贵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苏日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日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全额退还给苏日贵。审 判 员 黄 伟审 判 员 王维铁人民陪审员 孙宝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银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