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30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广英与陈胜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汶上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英,陈胜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汶上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019—2号原告:王广英,女,194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陈胜林,男,199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汶上支公司。负责人:韩晓顺。2017年6月22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0829民初3019—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陈胜林驾驶的鲁H×××××重型货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2017年6月23日被告陈胜林拿出40000元(4万元)现金作为担保,要求解除对陈胜林的鲁H×××××重型货车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胜林的鲁H×××××重型货车的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