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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30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广英与陈胜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汶上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英,陈胜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汶上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019—2号原告:王广英,女,194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陈胜林,男,199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汶上支公司。负责人:韩晓顺。2017年6月22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0829民初3019—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陈胜林驾驶的鲁H×××××重型货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2017年6月23日被告陈胜林拿出40000元(4万元)现金作为担保,要求解除对陈胜林的鲁H×××××重型货车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胜林的鲁H×××××重型货车的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