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振海、王国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海,王国胜,刘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35号申请执行人:张振海,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王国胜,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个体经营者,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刘海新,女,1964年5月7日出生,回族,个体经营者,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执行人张振海与被执行人王国胜、刘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黄民初字第43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振海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国胜、刘海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本院实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洪军审 判 员 董传刚代理审判员 王安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效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