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薛某与王某、张某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薛某持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洋民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书,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255号申请执行人薛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薛某持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洋民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王某、张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查找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洋民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 华代理审判员 赵 周代理审判员 张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索小钦 关注公众号“”